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检方对食药领域职务犯罪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2-08-29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各地检察机关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职务犯罪

  “检察院结合‘毒奶粉’事件,讲解了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对我们触动很深。我们要用实际行动为我市建成食品安全放心城市贡献力量。”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质监局干部听了新华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课后,深有感触地表示。

  开展专项调查,扫除执法盲点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为期两年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迅速行动,对近年来当地查办的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逐案登记、统计分析,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探寻揭示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症结原因,深入开展专项预防调查。

  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制定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单位、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和规范、具体管理科室、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环节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职责情况调查表》,下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根据专项预防调查,撰写了4篇调查报告,促进执法人员提高警惕,扫除食品安全执法盲点。

  筑牢思想防线,构建预防合力

  “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化对食品监管责任人员的警示教育,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之一。

  海南、贵州等地检察机关通过举办展览、开展预防咨询、举办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活动等形式,重点讲解相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帮助监管人员筑牢思想防线。

  重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团”的作用,为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法治教育,并着重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修改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利用“法制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重庆巡展的契机,专门增加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渎职方面规定的展板,并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餐饮企业负责人参观,收到了良好效果。

  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积极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卫生、商务、质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案件剖析会等形式,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共同分析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合力。

  贵州省毕节市检察分院与地区教育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就如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高考前夕对学校食堂及周边蔬菜市场进行了抽查,防止有毒食品进入师生食堂。

  一案一预防,一案一剖析

  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始终将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作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介入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南京“瘦肉精”、无锡“假牛肉”、上海“染色馒头”等案件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对查处的每一起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一案一预防,一案一剖析,提出针对性地预防对策和治理方案并深入开展预防工作。

  上海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染色馒头”案件开展预防调查后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生产许可环节重初次审查、轻跟踪监管,生产监督环节重样本提供、轻实地检查,食品检测环节重终端抽查、轻过程监督,食品流通环节重费用收取、轻质量把关等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促使有关部门有效整改。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说。

  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10件16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57.1%和51.9%。

检察新闻网摘编方华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