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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使伤害他人与实施伤害行为均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谭青与谭林(均为化名)合伙拖煤卖,2008年6月,谭林在桂阳县某镇某煤矿因争夺拖煤的事与卢某发生纠纷,双方结下仇恨。为了报复卢某,不让其到煤矿拖煤,谭青、谭贵(化名)与另外三人商量教训卢某。在谭青的指使下,2008年8月,四人在桂阳县某圩发现卢某骑着摩托车准备回家,便骑着摩托车尾随其后,趁机超过卢某的摩托车,并在该镇某村路段将其截住,四人持刀将卢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卢某构成重伤。案发后,谭青安排另外四人外逃,以逃避侦查。其中一人被抓获,于2009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卢某各项损失87 730.7元。

  2012年12月,谭青及其他四人的家属与卢某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卢某各项损失20万元,卢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五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青、谭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谭青辩称他未指使谭贵等四人去砍卢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谭贵辩称谭青没有指使他们去砍人;经查,同案另两人的供述,谭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五人在案发前已达成伤害被害人卢某的犯意,上述事实还有四位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卢某的陈述予以佐证,因此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谭贵与其他同案人预谋故意伤害被害人,并持刀砍伤被害人,同案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还证实谭贵在实施

  故意伤害过程中最先动手,并砍的最久、最狠,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青虽系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谭青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构成立功。法院判处谭青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谭贵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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